商廈月租賓館誰管?

華 懋 紅 磡 商 業 中 心 被 媒 體 揭 發 經 營 無 牌 賓 館 後 , 仍 然 經 營 至 今 , 地 政 總 署 指 賓 館 屬 牌 照 事 務 處 監 管 , 仍 然 經 營 至 今 , 惟 牌 照 事 務 處 指 月 租 單 位 不 需 申 領 牌 照 。 在 商 廈 經 營 月 租 單 位 儼 如 「 無 王 管 」 。

記 者 : 何 詩 敏

大廈入口設有密碼鎖。
大廈入口設有密碼鎖。

被 指 改 裝 成 賓 館 的 華 懋 紅 磡 商 業 中 心 , 樓 高 十 四 層 。 本 報 記 者 佯 裝 租 客 到 現 場 查 訪 , 職 員 聲 稱 全 棟 大 廈 都 是 以 月 租 形 式 經 營 , 每 層 約 有 十 多 個 單 位 。 記 者 發 現 大 廈 的 入 住 率 似 乎 甚 高 , 當 中 除 了 有 理 大 學 生 租 住 外 , 不 少 更 是 一 家 大 小 居 住 , 走 廊 放 置 鞋 櫃 、 嬰 兒 手 推 車 、 床 褥 等 大 型 雜 物 ,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將 有 礙 逃 生 。

職 員 表 示 , 現 時 只 剩 餘 三 個 單 位 可 供 租 住 , 所 有 房 間 以 月 租 計 算 , 房 間 面 積 約 百 多 至 二 百 多 平 方 呎 , 月 租 介 乎 六 千 八 至 八 千 五 百 元 不 等 , 當 中 已 包 括 水 電 費 。 房 間 內 放 有 兩 張 或 三 張 床 , 附 有 洗 手 間 、 煤 氣 熱 水 爐 、 冷 氣 機 等 設 施 , 職 員 稱 可 以 向 公 司 租 借 床 褥 。 她 又 指 大 廈 每 層 都 安 裝 多 部 閉 路 電 視 , 「 樓 下 有 人 睇 住 , 門 口 又 有 密 碼 鎖 , 好 安 全 。 」

月 租 賓 館 無 須 領 牌

牌 照 事 務 處 回 覆 本 報 查 詢 時 表 示 , 華 懋 紅 磡 商 業 中 心 現 時 以 月 租 形 式 經 營 , 每 次 出 租 期 為 連 續 28 天 以 上 , 根 據 《 旅 館 業 ( 豁 免 ) 令 》 可 獲 豁 免 , 不 受 《 旅 館 業 條 例 》 的 監 管 。

地 政 總 署 卻 指 , 由 於 大 廈 租 出 單 位 , 屬 於 商 業 活 動 , 因 此 該 中 心 沒 有 違 反 土 地 契 約 , 又 指 華 懋 紅 磡 商 業 中 心 雖 然 以 月 租 形 式 經 營 , 但 本 質 上 屬 於 經 營 賓 館 , 屬 牌 照 事 務 處 監 管 。 律 師 黃 國 桐 不 同 意 地 政 總 署 的 答 覆 , 他 強 調 「 商 業 用 途 ( 的 大 廈 ) 就 一 定 唔 可 以 住 人 。 」 他 又 指 屋 宇 署 的 責 任 最 大 , 「 應 該 一 早 對 負 責 人 作 出 檢 控 」 。

消 防 處 表 示 , 自 2013 年 起 , 已 向 有 關 負 責 人 發 出 6 張 「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」 及 3 封 「 警 告 信 」 , 有 關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亦 已 遵 辦 。 經 本 報 記 者 查 詢 後 , 消 防 處 今 年 10 月 13 日 再 到 上 址 巡 查 , 發 現 五 樓 及 十 四 樓 的 防 煙 門 損 壞 。 區 議 員 任 國 棟 認 為 大 廈 的 消 防 設 備 簡 陋 , 完 全 不 符 合 住 宅 用 途 。 他 今 年 年 初 到 大 廈 探 望 居 民 , 發 現 內 部 多 處 使 用 易 燃 假 天 花 及 可 燃 牆 壁 襯 墊 , 擔 心 「 萬 一 有 火 頭 就 會 好 危 險 」 。

法 例 存 漏 洞

房間內的床褥可供租借。
房間內的床褥可供租借。

任 國 棟 批 評 經 營 者 企 圖 走 「 法 律 罅 」 , 避 過 當 局 監 管 , 現 時 的 法 例 明 顯 存 有 漏 洞 。 他 認 為 , 最 大 問 題 是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無 賦 予 城 規 會 直 接 的 執 法 權 。 城 規 會 雖 然 按 條 例 制 定 了 規 劃 大 綱 圖 , 大 廈 更 改 用 途 需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規 劃 許 可 , 若 大 廈 未 有 申 請 而 擅 自 改 為 居 住 用 途 , 便 違 反 了 條 例 。 惟 城 規 會 沒 有 直 接 的 執 法 權 , 經 營 者 如 同 「 無 王 管 」 。

早 於 2013 年 , 屋 宇 署 曾 多 次 發 出 「 建 築 命 令 」 , 惟 內 部 多 處 改 建 至 今 仍 未 回 復 原 狀 。 被 問 到 有 否 向 經 營 者 作 出 檢 控 , 屋 宇 署 回 覆 本 報 查 詢 時 指 , 會 安 排 有 關 小 組 處 理 。

華 懋 旗 下 公 司 輝 翔 置 業 與 經 營 者 潤 福 ( 香 港 ) 實 業 , 簽 署 四 年 的 租 約 本 應 於 今 年 7 月 到 期 , 但 「 馬 照 跑 、 舞 照 跳 」 , 該 中 心 仍 接 受 租 住 服 務 。 有 地 產 經 紀 懷 疑 , 雙 方 可 能 已 經 續 約 , 本 報 記 者 曾 嘗 試 向 華 懋 集 團 了 解 , 惟 截 稿 前 未 獲 回 覆 。

太 陽 物 業 的 地 產 經 紀 陳 先 生 透 露 , 本 區 的 經 紀 都 知 道 該 大 廈 是 違 例 經 營 , 他 指 「 不 會 建 議 客 戶 租 住 」 , 惟 本 區 租 金 較 高 , 相 約 面 積 的 單 位 月 租 達 九 千 元 起 , 很 多 大 學 生 資 金 有 限 , 情 願 選 擇 租 住 賓 館 。

法 律 文 件 顯 示 , 華 懋 集 團 旗 下 位 於 漆 咸 道 北 的 華 懋 紅 磡 商 業 中 心 , 於 2013 年 被 揭 發 經 營 無 牌 賓 館 後 , 華 懋 旗 下 公 司 輝 翔 置 業 向 高 院 要 求 收 回 物 業 及 索 償 。 入 稟 狀 顯 示 , 輝 翔 置 業 於 2011 年 6 月 , 與 潤 福 ( 香 港 ) 實 業 簽 署 四 年 租 約 , 潤 福 於 7 月 開 始 租 下 有 關 物 業 , 月 租 45 萬 。 輝 翔 置 業 指 大 廈 租 客 違 反 租 約 , 惟 租 客 指 業 主 一 直 是 知 悉 該 處 經 營 賓 館 。

案 件 編 號 : H C A 855 / 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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