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 三 月 舉 行 的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, 溫 家 寶 發 表 任 內 最 後 一 份 《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》 , 以 近 一 百 字 提 到 港 澳 事 務 , 「 港 」 字 只 出 現 七 次 , 為 近 年 最 少 。 有 港 區 人 大 代 表 稱 , 報 告 中 港 澳 事 務 著 墨 雖 少 , 不 代 表 中 央 不 重 視 兩 地 , 核 心 字 眼 顯 示 出 政 府 的 態 度 。
記 者 : 劉 映 吳 建 邦
本 年 度 的 《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》 約 一 萬 五 千 字 , 比 去 年 的 少 近 三 千 字 , 比 2008 年 的 少 近 九 千 字 , 其 中 有 港 澳 兩 部 份 精 簡 為 近 百 字 。
消 息 指 是 響 應 中 央 為 改 進 工 作 作 風 而 制 定 的 八 項 規 定 , 「 要 精 簡 會 議 活 動 , 切 實 改 進 會 風 」 及 「 要 精 簡 文 件 簡 報 , 切 實 改 進 文 風 」 。
未有具體內容
就 過 去 五 年 港 澳 工 作 , 報 告 以 三 十 餘 字 予 以 肯 定 , 「 港 澳 台 工 作 進 一 步 加 強 。 香 港 、 澳 門 保 持 繁 榮 穩 定 ,

同 內 地 交 流 合 作 提 高 到 新 水 平 」 ; 對 未 來 的 工 作 展 望 , 僅 以 近 五 十 字 交 代 , 「 我 們 要 堅 持 『 一 國 兩 制 』 、 『 港 人 治 港 』 、 『 澳 人 治 澳 』 、 高 度 自 治 方 針 , 團 結 廣 大 港 澳 同 胞 , 保 持 香 港 、 澳 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」 。
本 報 記 者 比 較 過 去 三 年 的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, 發 現 「 港 」 字 於 本 年 報 告 只 出 現 七 次 , 比 去 年 十 二 次 前 年 九 次 少 。
以 往 工 作 報 告 , 溫 總 均 給 予 香 港 具 體 的 政 策 支 持 。 以 去 年 為 例 , 報 告 較 具 體 說 明 對 香 港 的 支 持 , 「 支 持 香 港 鞏 固 和 提 升 國 際 金 融 、 貿 易 、 航 運 中 心 地 位 , 建 設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心 」 。 今 年 則 只 重 申 港 澳 政 策 大 方 向 , 欠 缺 具 體 內 容 。
施政方針不變
港 區 人 大 代 表 田 北 辰 認 為 , 可 能 溫 家 寶 有 感 過 去 五 年 在 港 澳 方 面 未 有 顯 著 政 績 , 加 上 近 期 兩 地 矛 盾 升 溫 , 內 地 不 少 人 對 香 港 的 「 限 奶 令 」 甚 為 不 滿 , 估 計 溫 總 因 而 選 擇 「 避 重 就 輕 」。
港 區 人 大 代 表 副 團 長 馬 逢 國 稱 「 雖 然 報 告 無 新 講 法 , 篇 幅 亦 相 對 短 , 最 重 要 大 政 方 針 不 改 」 。
港 區 人 大 代 表 團 團 長 譚 惠 珠 亦 指 出 , 國 家 年 前 公 布 的 「 十 二 五 」 規 劃 , 已 增 設 港 澳 專 章 , 兩 地 近 年 持 續 簽 署 C E P A 補 充 協 議 和 舉 行 兩 地 事 務 會 議 , 故 不 必 把 具 體 細 節 寫 於 報 告 。
另 一 方 面 , 本 年 度 報 告 中 的 工 作 建 議 部 份 , 亦 由 去 年 九 點 濃 縮 為 四 點 , 「 堅 持 及 改 革 」 並 重 , 一 改 以 往 重 堅 持 輕 改 革 的 風 格 。
以發展促轉變
談 及 經 濟 發 展 , 報 告 以 「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」 取 替 去 年 的 「 促 進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」 。
針 對 「 反 腐 」 改 革 , 強 調 須 改 進 工 作 作 風 、 反 對 鋪 張 浪 費 及 腐 敗 , 讓 人 民 監 督 權 力 , 「 做 到 幹 部 清 正 、 政 府 清 廉 、 政 治 清 明 」 。
溫 總 宣 讀 報 告 歷 時 一 小 時 四 十 分 鐘 , 引 來 二 十 六 次 掌 聲 。 他 讀 出 報 告 最 後 一 句 「 為 實 現 中 華 民 族 的 偉 大 復 興 而 奮 鬥 」 時 , 全 場 掌 聲 四 起 。
十 年 總 理 , 歷 經 兩 屆 政 府 , 隨 著 「 平 民 總 理 」 之 稱 的 溫 家 寶 走 向 台 下 , 「 胡 溫 下 , 習 李 上 」 完 成 了 交 接 , 亦 標 誌 著 新 政 府 新 時 期 的 開 始 。
名詞解釋——全國人大:最高權力機關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, 簡 稱 全 國 人 大 。 首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1 9 5 4 年 在 北 京 舉 行 , 制 定 及 頒 布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》 。
《 憲 法 》 列 明 , 全 國 人 大 是 「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」 , 其 常 設 機 關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, 行 使 國 家 立 法 權 。
全 國 人 大 會 議 擁 有 立 法 權 、 國 家 主 席 等 人 事 任 免 權 , 可 改 變 或 撤 銷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、 批 准 自 治 區 及 省 市 的 建 置 、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制 度 。
各 級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, 依 規 定 的 選 舉 程 序 產 生 , 任 期 五 年 。
全 國 人 大 會 議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, 慣 例 三 月 間 舉 行 。 全 國 政 協 會 議 每 年 稍 早 幾 天 舉 行 , 政 協 委 員 可 列 席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。 簡 稱 「 兩 會 」 。
名詞解釋——全國政協:統戰機構
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, 簡 稱 政 協 。 首 屆 全 國 政 協 會 議 1 9 4 9 年 在 北 京 舉 行 , 毛 澤 東 為 政 協 主 席 。 全 國 政 協 會 議 每 年 三 月 間 舉 行 , 政 協 委 員 五 年 一 任 , 與 全 國 人 大 相 若 。
《 憲 法 》 序 言 規 定 政 協 是 「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統 一 戰 線 組 織 」 。 全 國 各 級 政 協 委 員 , 由 各 級 政 府 推 薦 名 單 , 交 各 級 政 協 常 務 委 員 會 核 准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