纏擾行為刑事化恐損新聞自由

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( 下 稱 法 改 會 ) 早 前 就 「 纏 擾 行 為 刑 事 化 」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, 引 起 新 聞 業 界 強 烈 迴 響 。 業 界 擔 心 立 法 後 , 記 者 採 訪 將 受 限 制 , 嚴 重 影 響 新 聞 自 由 。

記 者 : 何 頌 恩 、 李 彥 煒

政 府 突 然 把 十 一 年 前 法 改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「 舊 事 重 提 」 ,   令 人 聯 想 到 是 否 和 近 期 新 聞 業 界 過 度 追 訪 高 官 、 名 人 一 事 有 關 。

根 據 政 府 「 有 關 纏 擾 行 為 的 諮 詢 文 件 」 , 在 某 段 時 間 內 針 對 某 人 所 做 出 的 一 連 串 使 該 人 受 騷 擾 、 驚 恐 或 困 擾 的 行 為 可 被 稱 為 纏 擾 行 為 。 因 傳 媒 的 採 訪 工 作 有 可 能 被 視 為 是 纏 擾 行 為 , 造 成 新 聞 業 界 疑 慮 , 法 改 會 將 在 1 2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大 會 上 提 出 應 否 把 新 聞 採 訪 納 入 「 合 理 行 為 」 的 免 責 條 款 內 。

律 師 : 新 聞 採 訪 是 合 理 行 為

有 質 疑 指 出 「 合 理 行 為 」 一 詞 太 模 糊 , 黃 國 桐 律 師 告 訴 本 報 記 者 「 合 理 行 為 」 是 一 法 律 名 詞 , 具 客 觀 標 準 , 可 解 作 所 有 人 皆 認 同 和 認 可 的 意 思 。

他 表 示 : 「 新 聞 採 訪 、 追 訪 高 官 甚 至 狗 仔 隊 追 蹤 名 人 都 是 合 理 的 行 為 , 因 公 眾 人 物 應 有 公 信 力 , 大 眾 有 權 知 道 該 知 名 人 士 是 否 表 裡 如 一 , 甚 至 社 會 事 件 的 內 幕 資 料 。 」

他 解 釋 , 「 合 理 行 為 」 並 非 模 糊 , 因 社 會 上 有 太 多 複 雜 的 事 情 , 法 律 上 根 本 就 難 以 用 確 實 文 字 全 部 概 括 。

保 障 記 者 採 訪 自 由

諮 詢 文 件 中 還 提 到 , 公 眾 利 益 不 可 作 為 法 庭 抗 辯 理 由 。 對 此 , 新 聞 業 界 恐 失 去 「 免 死 金 牌 」 , 蘋 果 日 報 記 者 袁 慧 研 認 為 這 是 不 可 接 受 。

「 我 們 做 記 者 必 須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, 不 能 將 這 條 例 成 為 把 柄 , 讓 某 些 人 洗 脫 惡 行 , 或 阻 止 我 們 報 道 官 商 勾 結 的 社 會 事 實 。 」

她 補 充 , 記 者 在 進 行 採 訪 時 當 然 要 注 意 不 要 造 成 太 大 滋 擾 , 但 是 政 府 必 須 把 「 公 眾 利 益 」 加 入 免 責 條 款 作 為 抗 辯 理 由 以 保 障 記 者 。

黃 國 桐 律 師 明 白 記 者 擔 憂 , 認 為 訂 立 抗 辯 理 由 時 宜 寬 不 宜 窄 , 避 免 條 例 訂 立 後 , 記 者 怕 踩 界 而 造 成 「 白 色 恐 怖 」 , 間 接 影 響 新 聞 自 由 。

政 府 在 去 年 底 發 表 有 關 將 纏 擾 行 為 刑 事 化 的 諮 詢 文 件 , 邀 請 公 眾 提 出 建 議 以 便 進 行 修 訂 , 諮 詢 期 為 三 個 月 。   當 該 條 例 立 法 後 , 若 纏 擾 行 為 罪 成 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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