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 區 人 大 代 表 吳 秋 北 早 前 提 議 , 可 將 內 地 《 國 家 安 全 法 》 寫 入 《 基 本 法 》 附 件 三 內 , 以 解 決 二 十 三 條 尚 未 立 法 的 問 題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委 員 會 委 員 、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教 授 陳 弘 毅 表 示 , 引 入 《 國 安 法 》 只 屬 吳 秋 北 個 人 言 論 , 不 可 能 是 中 央 以 此 為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「 試 水 溫 」 。
記 者 : 李 詠 祈 程 梓 龍 李 智 智
本 報 記 者 電 話 訪 問 陳 弘 毅 。 他 認 為 《 基 本 法 》 授 權 香 港 可 以 就 二 十 三 條 涉 及 的 國 安 問 題 自 行 立 法 , 他 暫 時 不 覺 得 要 在 二 十 三 條 以 外 加 入 《 國 安 法 》 。
不 必 引 入 國 安 法

陳 弘 毅 強 調 ,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設 計 , 在 一 國 兩 制 基 礎 下 ,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立 法 , 應 該 根 據 第 二 十 三 條 由 香 港 自 行 立 法 , 而 不 是 由 內 地 《 國 安 法 》 引 進 香 港 。 若 果 日 後 有 需 要 就 國 家 安 全 立 法 , 他 相 信 特 區 政 府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二 十 三 條 處 理 , 然 後 由 香 港 有 關 機 構 自 行 立 法 。
他 指 出 , 雖 然 基 本 法 二 十 八 條 有 提 及 , 說 明 內 地 法 律 在 某 時 候 可 應 用 在 香 港 , 但 由 於 二 十 三 條 已 就 叛 國 、 顛 覆 國 家 等 行 為 作 出 具 體 規 定 , 而 且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處 理 較 嚴 厲 , 不 適 用 於 香 港 , 因 此 不 應 引 用 內 地 《 國 安 法 》 。
對 於 吳 秋 北 發 表 有 關 言 論 , 陳 弘 毅 相 信 只 是 吳 秋 北 的 「 個 人 見 解 」 , 不 代 表 中 央 立 場 。 他 指 , 若 果 建 議 未 有 事 先 徵 詢 中 央 , 或 得 到 中 央 授 權 , 根 本 不 存 在 「 試 水 溫 」 的 問 題 。 另 外 , 他 估 計 , 多 數 港 區 人 大 代 表 不 會 支 持 這 個 建 議 。
有 意 見 指 , 引 入 國 安 法 是 為 製 造 「 兩 害 取 其 輕 」 的 討 論 , 為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做 輿 論 準 備 。 陳 弘 毅 指 基 本 法 已 寫 明 香 港 要 就 二 十 三 條 自 行 立 法 , 因 此 該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。 同 時 他 強 調 , 未 來 在 進 行 立 法 時 , 要 考 慮 和 顧 及 是 否 適 用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。 他 認 為 , 當 年 董 建 華 政 府 推 出 二 十 三 條 , 已 強 調 條 文 符 合 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》 標 準 , 因 此 將 來 再 推 出 , 也 不 用 過 分 擔 心 。
他 又 說 , 按 照 2003 年 的 版 本 , 二 十 三 條 的 訂 立 是 相 當 寬 鬆 , 只 是 有 少 數 條 文 較 有 爭 議 , 大 部 分 都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。 他 相 信 , 香 港 市 民 也 會 贊 成 二 十 三 條 的 基 本 原 則 。 他 反 問 : 「 難 道 香 港 不 用 立 法 禁 止 通 過 恐 怖 主 義 推 翻 中 央 , 或 推 行 西 藏 、 新 疆 獨 立 的 行 為 嗎 ? 」
市 民 對 立 法 有 疑 慮
被 問 及 二 十 三 條 的 立 法 時 間 , 陳 弘 毅 兩 度 指 , 未 見 政 府 有 計 劃 推 行 , 認 為 政 府 會 考 量 , 若 香 港 正 在 , 或 即 將 發 生 危 害 國 家 的 事 , 才 需 要 盡 快 就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。 他 指 即 使 現 時 未 立 法 , 亦 不 會 影 響 中 央 與 香 港 的 關 係 , 因 香 港 未 曾 出 現 二 十 三 條 所 禁 止 的 行 為 。 「 若 果 中 央 認 為 有 立 法 迫 切 性 , 在 過 往 十 幾 年 內 早 就 提 出 。 」
對 於 國 家 安 全 問 題 , 近 期 的 佔 領 運 動 和 《 學 苑 》 的 「 港 獨 」 言 論 是 否 會 是 中 央 顧 慮 之 一 。 陳 弘 毅 表 示 , 看 回 2 0 0 3 年 二 十 三 條 草 案 , 當 時 只 針 對 發 動 戰 爭 或 使 用 武 力 或 其 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, 有 關 行 為 才 形 成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。 而 提 倡 港 獨 , 根 據 有 關 草 案 並 不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。
另 外 , 他 認 為 立 法 的 障 礙 , 在 於 市 民 的 誤 解 , 例 如 認 為 2003 年 的 草 案 會 威 脅 人 權 自 由 。 至 於 政 府 應 如 何 解 決 立 法 困 境 ? 他 寄 語 政 府 應 吸 收 2003 年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經 驗 , 預 先 起 草 白 紙 草 案 , 借 此 諮 詢 市 民 對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意 見 , 才 交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。
編 者 按 : 記 者 曾 聯 絡 新 民 黨 主 席 葉 劉 淑 儀 和 港 區 人 大 代 表 吳 秋 北 , 但 兩 人 指 議 題 和 時 間 未 能 配 合 , 不 接 受 訪 問 。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石 永 泰 表 示 亦 不 接 受 訪 問 , 公 民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則 未 回 覆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