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拍上載是否犯法?

本 港 偷 拍 罪 案 數 字 近 期 有 上 升 趨 勢 , 女 士 隨 時 成 為 鏡 頭 下 的 獵 物 。 有 人 於 港 鐵 荃 灣 西 站 外 拍 攝 年 輕 女 途 人 , 並 把 相 片 上 載 到 本 地 一 個 成 人 網 上 討 論 區 。

記 者 : 關 子 宇   嚴 澤 匡

本 報 接 獲 消 息 , 本 地 一 個 成 人 網 上 討 論 區 , 有 用 戶 經 常 發 布 其 偷 拍 女 途 人 的 照 片 , 與 網 民 分 享 「 戰 績 」 。

記 者 查 閱 有 關 網 頁 , 發 現 該 名 拍 攝 者 曾 於 多 個 地 方 偷 拍 女 途 人 。 從 照 片 的 背 景 可 以 辨 識 得 出 , 拍 攝 地 點 包 括 中 環 、 旺 角 和 荃 灣 等 人 流 集 中 的 地 區 , 地 點 則 以 港 鐵 站 範 圍 和 商 場 為 主 。

婦團 : 偷拍越來越難防

婦 女 權 益 聯 盟 副 總 幹 事 伍 婉 婷 認 為 , 現 時 智 能 手 機 非 常 普 及 , 手 中 的 電 話 都 可 以 成 為 有 心 人 的 偷 拍 器 材 , 故 偷 拍 越 來 越 普 遍 , 越 來 越 難 防 。

據 警 方 統 計 顯 示 , 去 年 在 鐵 路 範 圍 內 發 生 一 百 一 十 七 宗 偷 拍 裙 底 案 , 較 前 年 同 期 增 加 近 三 成 三 。 由 於 香 港 現 時 沒 有 「 偷 拍 罪 」 , 偷 拍 者 多 數 會 被 控 以 「 遊 蕩 罪 」 或 「 公 眾 地 方 行 為 不 檢 」 , 最 高 刑 罰 約 一 年 至 兩 年 。

不 過 , 假 如 相 片 只 屬 全 身 照 或 正 面 照 , 即 使 被 拍 攝 者 感 到 困 擾 不 安 , 亦 未 必 可 以 從 法 律 途 徑 追 究 。

本 報 記 者 專 訪 大 律 師 陸 偉 雄 , 探 討 偷 拍 途 人 的 法 例 。

 

嚴澤匡攝
陸偉雄

記 : 記 者       陸 : 陸 偉 雄

記 :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, 在 街 上 拍 攝 途 人 , 有 否 犯 法 ?

陸 : 要 視 乎 拍 攝 者 的 目 的 , 假 如 純 粹 是 出 於 欣 賞 , 在 法 律 上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。 不 過 , 假 如 拍 攝 者 以 色 迷 迷 目 光 注 視 當 事 人 , 或 尾 隨 跟 蹤 當 事 人 , 令 當 事 人 感 到 人 身 安 全 受 威 脅 , 被 性 侵 犯 或 打 劫 , 拍 攝 者 則 有 可 能 干 犯 遊 蕩 罪 等 法 例 。

記 : 把 途 人 照 片 上 載 至 互 聯 網 與 人 分 享 , 有 否 犯 法 ?

陸 : 假 如 相 片 不 屬 淫 褻 或 不 雅 類 別 , 上 載 至 互 聯 網 並 不 屬 犯 法 行 為 。 不 過 , 假 如 警 方 認 為 上 載 者 有 可 疑 而 介 入 調 查 , 他 們 有 權 向 上 載 者 要 求 查 看 電 腦 。 假 如 上 載 者 拒 絕 合 作 , 警 方 還 有 權 查 封 相 關 電 腦 , 並 向 法 庭 申 請 搜 查 令 , 以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。 一 般 而 言 , 法 庭 都 會 批 准 警 方 的 申 請 。 假 如 在 電 腦 內 發 現 大 量 色 情 檔 案 , 上 載 者 或 會 被 視 作 具 有 色 情 目 的 , 他 可 能 會 被 判 有 罪 。

記 : 假 如 在 網 上 看 到 自 己 的 照 片 被 放 上 網 , 情 緒 因 而 受 到 困 擾 , 可 否 循 民 事 途 徑 追 討 損 失 ?

陸 : 理 論 是 可 行 的 。 不 過 , 假 如 要 循 民 事 途 徑 追 討 損 失 , 舉 證 責 任 在 控 方 身 上 , 要 取 得 足 夠 證 據 並 不 容 易 。 第 一 , 在 互 聯 網 的 平 台 , 要 確 立 拍 攝 者 和 上 載 者 的 身 份 有 一 定 困 難 。 第 二 , 即 使 能 夠 查 出 上 載 者 I P , 也 未 必 可 以 確 認 同 一 單 位 內 , 誰 人 才 是 上 載 者 。 最 後 , 要 證 明 受 害 人 情 緒 受 到 困 擾 , 無 法 集 中 於 工 作 , 是 因 為 自 己 的 相 片 被 放 上 網 。 這 樣 , 受 害 人 才 能 索 償 追 討 損 失 。

記 :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較 早 前 建 議 把 「 性 侵 犯 」 的 定 義 擴 展 至 包 括 偷 拍 行 為 , 你 有 何 意 見 ?

陸 : 現 時 偷 拍 的 情 況 尚 未 至 於 失 控 、 「 無 王 管 」 的 程 度 , 對 於 是 否 要 把 偷 拍 行 為 列 作 「 性 侵 犯 」 , 我 認 為 這 需 要 透 過 公 眾 討 論 ,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後 才 可 作 決 定 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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